電子報第四十五期(94.02.07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1.「科學技術基本法」94年1月19日再作部分修正

「科學技術基本法」於94年1月19日再作部分修正,解決了政府採購法對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限制,可望讓公立學校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、法人或團體,在接受政府委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時,得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。這項修正對於智慧財產權方面,可以讓政府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的推廣利用,更為寬廣。

2.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

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完成立後,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」也將更會積極立法,國際間所遭遇的衝突與矛盾,同樣地會在我國發生,中國大陸1991年開始施行的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: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。」到目前為止,也尚未完成立法,兩岸在面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議題上,必須先想一想,我們到底是要站在已開發國家這一邊,還是低度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這一邊,這是一個文化議題,而不是經濟議題。

3.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展開法制新頁

中華人民共和國的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」於2005年3月1日正式實施後,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將開始其法制新頁,惟在執行上仍有諸多困難尚待克服,仍有待實務調整與法制修正。不過,法制上的第一步,仍是值得肯定,兩岸在這一議題上,應該可以相互觀摩與學習。

二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要如何查證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?

根本之道在於經授權後再利用著作,而不在如何查證對方是屬於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。需要查證的,都是在侵害發生以後。「豬仔打死再講價」,侵害既已發生,在刑事訴訟之下再談和解,對侵害人絕對不利。

2.出版社可以限制小說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嗎?

很多言情小說的出版社會與作者約定在該出版社出版時,要使用特定的筆名,並禁止作者在別的地方出版創作時使用該筆名,其實就是出版社設定一個筆名,然後找一堆作者,以該筆名在該出版社出版下,使用同一筆名。這種以「影子作家」群策群力的經營方式,是為確保旗下的筆名出名,並穩定讀者群,反正言情小說的作者不像藝人,不必拋頭露面,讀者認筆名不認人,萬一某一作者不再屬於該出版社旗下,他就不能再使用該筆名,而出版社可以再找其他作者使用同一筆名繼續寫作,簡直把作者當作創作工廠的工人,但在契約自由原則與供需市場運作下,事實就是如此發生。這種營運模式並不是著作人格權的轉讓,近似於一種無名契約,有其契約效果,尚未見有實務判決挑戰其有效性。

3.付費會員可否自行下載後再轉貼同好欣賞?

付費上網閱讀小說,只能閱讀,不可以再作其他重製或轉貼的動作,否則也是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
4.古典音樂的利用?

即使音樂著作因年代久遠,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,任何人加以利用完成錄音著作,每一件錄音著作都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對於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,自行演奏並錄製成錄音著作,不會侵害到其他人演奏完成錄製的錄音著作,但如果利用他人演奏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而錄製的錄音著作,就必須獲得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。

三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二十九條(出租權)--出租權的標的是著作嗎?

2.第二十九條之一(雇用人或出資人之著作財產權)--雇用人或出資人可以享有著作財產權嗎?

3.第三十條(著作財產權之一般存續期間)--著作財產權保護多久?

4.第三十一條(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)--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怎麼算?

四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

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

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五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六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七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